赵常民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词
来源:赵常民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19
浏览量:526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原告XXX的委托,并受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原告诉被告X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擅自撕毁封条并将案发现场屋内所有涉案物品全部变卖毁灭,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恳请法院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原告一家人的财产合法所有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父母及妹妹2008年在租住被告的房屋内被人杀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公安分局在侦查过程中,将案发现场——原告父母及妹妹所租住被告的房屋及屋内所有涉案物品采取了查封的刑事强制措施,并加贴了封条。但是被告无视国家法律,没有经过侦查部门的同意,擅自厮毁封条,破门而入将原告父母及妹妹遗留在屋内的所有涉案物品全部变卖并予以毁灭(其中包括别人欠原告家钱款的所有欠条和对原告具有纪念价值的全家人的照片、光盘等珍贵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的规定“以不法所有为目的,采取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被告置国家法律与不顾,擅自撕毁封条,非法毁灭并处置涉案物品,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我们恳请法院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法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被告将原告涉及本案诉讼的所有证据全部毁灭,因此,在本案诉讼中,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一方,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被告不能举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那么原告的诉讼主张就将被视为全部成立,被告就应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原告物品损失30000元,欠条损失30000元)。

原告于2009年3月多次询问刑警侦查人员是否能让处置被查封的涉案物品,刑警侦查人员告知还不能处置,2009年4月下旬原告再次电话询问,被告知不能处置。但被告无视国家法律,没有经过侦查部门的同意,于2009年5月10日擅自将撕毁封条破门而入将屋内的所有涉案物品全部变卖并毁灭,其中包括欠条,一方面被告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了犯罪。另一方面被告将原告提起本案的诉讼的所有证据毁灭,原告因为没有这些欠条,无法向债务人索要欠款,导致原告也无法向法庭提供证据。现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案所需要的所有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在本案中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向原告返还原告所需要的所有证据,那么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所有物品损失30000元及欠条损失30000元。
三、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于本案,原告与父母和妹妹一家人唯一的全家合影照片,原告父母的结婚照片及结婚证和其他照片、光盘,父母留给原告的项链及其他所有遗物,都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导致这些具有象征意义和重大感情价值及回忆价值的特定纪念物品,造成永久性的灭失,而无法挽回,这给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的痛苦和伤害。而这些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却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用多少金钱也不能换回,原告对父母及妹妹的思念是永久的,是来自心灵深处的,当原告思念父母及妹妹的时候,会看看这些照片,能追忆起自己与父母及妹妹生前幸福的时光,而这些照片及其他遗物却永远的不复存在了,这对原告来说是心灵上的伤害,这种伤害将伴随着原告的一生,给原告的一生都会留下很深的阴影,也给原告的一生留下遗憾。因为原告没有保护好父母及妹妹的遗物,她的良心会受到谴责,而这一切都是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因此,被告因就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的以上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而且对原告的在财产及精神上造成巨大的损害。因此恳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其中包括欠条损失30000元,其他物品损失300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0元。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赵常民


2009年7月21日





以上内容由赵常民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常民律师咨询。
赵常民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44好评数0
鲁谷路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常民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北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9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鲁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