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申请公司破产解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包括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股东直接以股东身份申请公司破产解散的情况相对较少,更多情况下是由债权人提起,或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因公司经营困难决定后,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向法院申请。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 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