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明律师亲办案例
在合同履行中运用不安抗辩权维护自己利益
来源:杨德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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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一种自助权,是在合同履行中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另一方财产明显减少时,不能保证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合同法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的,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行驶不安抗辩权时要注意须是双方同一合同所产生的合同之债。2,必须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才有权行使。3,须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有确切证据,4,后给付义务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根据合同法69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提供担保的恢复履行,未提供担保的中止方可以解除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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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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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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