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远波律师
李远波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保险纠纷 劳动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86-6592-5845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深圳律师 > 宝安区律师 > 李远波律师 > 律师文集

经济补偿赔偿金与代通知金如何计算

作者:李远波  更新时间 : 2024-06-24  浏览量:51

1.经济补偿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工作年限折算的应当补偿的月数。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的上限,为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则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a.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b.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c.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d.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e.其他合理情形。

2.赔偿金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倍。

3.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而需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的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以上内容由李远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远波律师咨询。

李远波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保险纠纷 劳动纠纷

手  机:186-6592-5845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业务领域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保险纠纷 劳动纠纷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