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除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救助基金:(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市协调办根据卫生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垫付额最高不得超过其80%;超过72小时发生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垫付额最高不得超过其50%。需要说明的是,此费用是先行垫付的,交警支队同时保留追偿的权力,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者自己负担。
丧葬费用以殡葬服务机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及项目收取的基本殡葬费用核算。
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近亲属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救助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办法》开始施行后,救助额度还会酌情提高。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应提供: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西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医疗抢救费用垫付申请表);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三)医疗机构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时,应出具抢救费用证明材料等;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应提供: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西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表或西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未知名死亡者丧葬费用垫付申请表);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三)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四)尸体处理通知书。
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应提供: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西安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
(二)受害人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等可以证明受害人有抚养责任的材料;
(四)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五)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因该交通事故致使家庭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