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时,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指,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行为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追诉时效的计算起点,通常是从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而言,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 对于一次性完成的犯罪行为,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2. 对于持续性或连续性的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侵占等,追诉时效则从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算;
3. 对于结果加重犯或者牵连犯等复杂情况,追诉时效可能从犯罪结果发生或者被发现之日起算;
4. 若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未被发现的状态,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追诉时效将不再受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