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林聪律师
宋林聪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继承 人格尊严 证券投资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医疗纠纷 行政纠纷 环境保护 保险纠纷 互联网纠纷 其他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35-4808-1722

接听时间:06:00:00-23:45: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成都律师 > 高新区律师 > 宋林聪律师 > 律师文集

夫妻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这样的约定能对抗债权人吗

作者:宋林聪  更新时间 : 2024-06-11  浏览量:56

 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的处理,不能改变或消灭夫妻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一方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已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来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订的债务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双方尽法定扶养、抚养义务,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支出,包括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支出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宋林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林聪律师咨询。

宋林聪律师 主办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继承 人格尊严 证券投资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医疗纠纷 行政纠纷 环境保护 保险纠纷 互联网纠纷 其他

手  机:135-4808-1722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6:00:00-23:45:00)

业务领域
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继承 人格尊严 证券投资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医疗纠纷 行政纠纷 环境保护 保险纠纷 互联网纠纷 其他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