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律师亲办案例
医保已报销的医疗费,侵权人是否仍需赔偿?
来源:王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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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后受伤者去医院救治,有时伤者的医疗费部分由医保统筹支付,那么,该部分费用是否也应由交通事故侵权者承担?

【案情回顾】

近日,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及时通知蕲春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参加诉讼,成功追回医保经办机构先行垫付的医保基金。

2023年9月,朱某在工地做工时与浇灌混凝土的车辆发生触碰,致使其失去平衡从高处坠落,经两次住院治疗,后因医治无效死亡。

2024年1月,朱某的近亲属将混凝土车辆驾驶员张某、车辆所有人蕲春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蕲春法院张塝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朱某的死亡与驾驶员张某操作不当存在因果关系,车辆所有人蕲春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应根据驾驶员张某的过错程度,赔偿朱某近亲属相应的经济损失。

同时查明,朱某诊疗期间,医保统筹账户支付了医疗费用14385.8元。承办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应由侵权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本案中,朱某的死亡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其医疗费用不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已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仍应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为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失,法院依法通知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征得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依法组织调解,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均同意由朱某的近亲属将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返还给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目前,该院已及时帮助第三人蕲春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全额追回上述医保基金费用。

【法官说法】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关系到全体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法律规定由他人侵权行为造成伤害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实生活中,就医人员往往不清楚费用负担的法律责任,直接通过医保基金来支付医疗费,但社会医疗保险事关公共利益,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不能从中获取额外的利益,针对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部分,应当及时退还医保机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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