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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律师分析
来源:段占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26
浏览量:286

律师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不是所有交通肇事行为都构成本罪,而是只有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不管是否有驾驶证,也不管车辆是否是本人的车辆,甚至是非法取得的车辆,只要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本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如果车辆违法停放,虽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但依然可能构成本罪。关键看车辆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有人违法停放车辆在道路上,一个骑摩托车的没看清而撞上车辆死亡,那么该车辆的司机构成本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又如,车辆停下后,开车门时,把骑自行车人撞倒,被后面车辆压死,那么开车门者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属于过失犯罪,如果是故意,则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杀人。

客观方面,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但是,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如果发生上述情形,依然构成本罪。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当然,要看责任划分,如果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以上责任的,才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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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段占朝
  • 执业律所:
    上海虑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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