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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猫姐姐煽动舆论会构成犯罪吗?
来源: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24
浏览量:346

如今,随着短视频平台的迅速普及,大家已经习惯通过网络记录生活的点滴,但网络发布视频和言论并非可以为所欲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果在网络上发布不实言论,侵害他人权益,可能会惹上官司,严重者甚至会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5月19日,重庆警方发布关于刘某(男,21岁,网名“胖猫”,游戏代练)在重庆长江大桥跳江身亡事件相关情况的通报。


警方通报胖猫与谭某经济往来情况查明,谭某和“胖猫”以真实身份交往两年多,互见亲友,并在朋友圈公开双方恋爱关系,经济上互有往来,共同攒钱谋划未来生活,双方存在真实恋爱关系,谭某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恋爱为名骗取“胖猫”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案例解读


从警方的通报内容来看,刘某(胖猫姐姐)至少存在披露谭某隐私,在评论区点评引导等行为,其目的就是“让谭某被网暴”,侵犯谭某的名誉法益。因此,刘某的行为或涉嫌构成侮辱罪。


刘某还存在雇佣写手代写文案的行为,如果文案内容对事实进行了歪曲,刘某还涉嫌构成诽谤罪。


另外,刘某持续曝光谭某相关地址,在平台购买流量恶意炒作,还分别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后续司法机关可能会根据实际案情择一重罪进行起诉。


胖猫姐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谭某的正常生活,侵害个人隐私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分析其行为,可能涉及到寻衅滋事的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竞合问题,具体待警方进一步调查研判。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类犯罪主要侵害的是他人的名誉。在特定情况下,如发布女性隐私视频等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侮辱罪,特别用于保护女性权益。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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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马政鹏
  • 执业律所: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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