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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约定不明,要不要给利息?逾期利息和利息又有什么区别?

作者:李玉鸽  更新时间 : 2024-05-24  浏览量:54

问:我跟朋友借了10万块钱,借款期限是一年,但是我现在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对方要求我还款并支付利息,但是我们当时没有约定利息,我需要给他利息吗?

 

答:不需要。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利息。这也就意味着,主张利息的前提必须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包括利息的计算方式、利率等,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利息,不能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

 

        当然,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以外,例如企业间借贷,在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是可以结合交易习惯、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利息的。


 

问:朋友向我借了60万元,借款期限是2个月,利息是6万元,现在已经超过两个月了,一直都没有偿还,我是不是可以起诉他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答:可以,但超出法定的利息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国对高利贷是命令禁止的,虽然高利贷在立法和司法中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但对于合法利率的保护是有明确上限的,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本案中,借款60万元,2个月约定6万元的利息,结合目前一年期LPR利率为3.45%,即便每月有轻微的利率浮动,6万元的利息也是远远超过法定,无法全部获得支持。


问:我欠朋友一笔钱还不上了,他要我支付逾期利息,什么是逾期利息?我们也没约定利息啊,他有权利要我支付逾期利息吗?


答:有权利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逾期利息和利息是有所不同的,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在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所产生的罚息,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而利息在没有约定时不予支持,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这并不意味着免除对借款人的惩罚。

 

        因此,即便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也是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依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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