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涛律师主页
朱家涛律师朱家涛律师
186-1732-8812
留言咨询
朱家涛律师亲办案例
医师在执业活动非法收受财物怎么处罚
来源:朱家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22
浏览量:399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师在执业活动非法收受财物怎么处罚?

  律师解答: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律师补充:

  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医师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以上内容由朱家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朱家涛律师咨询。
朱家涛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439好评数4
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层
186-1732-8812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家涛
  • 执业律所:
    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92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6-1732-8812
  • 地  址:
    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恒生科技园A区6号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