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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孤儿院孩子的条件

作者:李诗雅  更新时间 : 2024-05-21  浏览量:21

  一、领养孤儿院孩子的条件

  领养孤儿院孩子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在福利院收养孩子需要什么资料

  在福利院收养孩子需要如下证明资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找法网提醒,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领养孤儿院孩子

  三、孤儿院收养到几岁

  孤儿院收养一般到十八周岁,因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孤儿院也可以不继续照顾抚养。

以上内容由李诗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诗雅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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