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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作者:王永强  更新时间 : 2024-05-21  浏览量:31

  一、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法定的扣除额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二)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也可视同税金扣除。

  土地增值税采取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标准如下:

  级数土地增值额税率(%)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

  注:若税务机关发现以上数据不够真实,会要求对转让价格或扣除费用进行评估。

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有哪些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在哪里交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的法律知识。通过上文可知,土地增值税应当通过土地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纳税人要按规定税额缴纳相应税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找法网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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