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二倍工资,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1年后仍不与别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对于视为签订无固家期限劳动合同至补签合同期间是否仍应承担支付二倍土资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现实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自满1年的当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已经“订立”,而且是无固定期限的,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已经终了,该种情形不属于应当承担二倍工资责任的法律范畴,劳动者不能继续请求支付“二倍工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经是对用人单位满1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如果再适用二倍工资罚则,对用人单位不公平。由此也仅支持支付最多11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即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1个月的次日到满1年的当日,认为用人单位承担11个月的二倍工资责任已经起到了惩罚的作用,达到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如果无限期地适用,势必会对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会明显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显失公平。
第二观点认为,“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未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有权继续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仍应承担二倍工资法律责任。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从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确定状态,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签的二倍工资罚则。即便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并不视为双方之间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履行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据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仍应继续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这两种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中“应当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应采取的形式,即是特指书面劳动合同还是泛指一切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否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中规定的“视为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认为,此处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泛指一切形式。此情况下,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支付二倍工资义务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仅是一种法律拟制形态,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时面临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