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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要怎么处理?农村建房受伤怎么索赔?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4-05-18 18:14  浏览量:49

目前社会存在大量的劳务雇佣现象,各行各业提供劳务者受害事例频发,接受劳务者多为规模较小的企业或个人,存在着设施不健全、疏于管理、安全保障措施较少、风险意识薄弱的现象,一旦发生事故,对双方均会产生困扰。提供劳务者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接受劳务者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做好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

通过案例看看遇到提供劳务受伤要怎么处理?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0日,张某在道外区团结镇招募工人分拣废品,苏某及一众村民闻讯前来。张某与众人约定,劳务费日结、每日200元,并介绍了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苏某等十余人同意提供劳务,遂乘坐张某提供的中型货车前往工作地点开始劳动。在整理废品的过程中,苏某不慎踩入箩筐、身体倾斜,身旁堆放的一捆塑料瓶掉落,砸中小腿致使其受伤。张某遂将苏某送往附近诊所治疗,支付了检查费与处置费,并向苏某支付了当日劳务费200元。经简单包扎后,苏某回家休养。次日,苏某因小腿持续疼痛、无法行动,由其家属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其胫骨骨折,需住院治疗。苏某住院治疗20日,花费手术费、诊疗费等约3万余元,出院后休息数月无法劳动。苏某要求张某支付医疗费及误工损失,张某称经济条件不好、无力支付。苏某遂将张某起诉至道外区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7万余元。

  法院审理

  道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雇佣原告分拣、堆放垃圾,在原告从事劳务之前未进行风险提示和基础培训、未提供必要安全防护设备,导致原告受伤,具有过错责任;原告从事上述劳务,忽略了从事该项劳务的危险性,未尽到注意义务、未主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几率,亦具有相应的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责任方的赔偿责任。在责任分担比例上,被告应当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原告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为30%。结合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本院判决被告承担各项费用合计5万元。本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实现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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