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南律师亲办案例
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阶段的羁押期限
来源:姜南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6
浏览量:423

     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对被犯罪嫌疑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刑事拘留时间一般是14日,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其中7日由公安机关侦查,7日交由检察院审查批捕;而在多次犯罪、流窜犯罪、结伙犯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因此刑拘期限可以延长至37日,其中30日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7日交由检察院审查批捕;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先前未被拘留的,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如果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如果在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由公安机关决定侦查期限重新计算2个月,无须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及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延长2个月。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上述延长侦查期限之后依然无法终结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如果是特殊原因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侦查羁押期限可以不受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明确期限的限制。



以上内容由姜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姜南律师咨询。
姜南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78好评数1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3楼(外滩)南京分所: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22号1002室
158-2189-769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姜南
  • 执业律所:
    上海日盈(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3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8-2189-7698
  •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8号久事大厦23楼(外滩)南京分所: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22号10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