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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承租人拿走动迁款,公房同住人如何申请保全?
来源:韩迎春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量:371

承租人拿走动迁款,公房同住人如何申请保全?

张先生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公房承租人张某不愿和张先生一家分享动迁利益,张先生及时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保全,最终顺利拿到属于自己的征收补偿款。

 

张先生和张某为同胞兄弟。张先生夫妇和女儿多年来一直住在沪上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内。系争房屋为老房,房屋承租人为张先生父亲老张。张先生的户口1958年报出生在系争房屋,其妻婚后于1984年户口迁入系争房屋,1986年女儿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1987年张某婚后在其单位享受过福利分房,其夫妻二人分得一套两居室公房。因系争房屋居住状况紧张,1990年初开始老张夫妇跟随张某居住。1993年张母去世。1994年张某夫妇及儿子共三人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1995年在老张的要求下,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张某。2001年老张去世,系争房屋一直由张先生一家三口居住,张先生一家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也未享受过动迁福利。

 

20229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1018日,张某作为房屋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同年128日,张某在征收部门签署了结算单,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750万余元。征收前系争房屋登记有张先生一家和张某一家共6个人的户口,张某认为自己是承租人,且系争房屋是父母所遗留,坚持征收补偿款由两个家庭均分。经多次调解,张某拒不让步。张先生一家他处无房可居,协商分配征收补偿款不成后,张先生找到我们咨询。

 

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张先生一家三口均应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张某的妻儿因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在张某和张先生一家三口之间分配,张某因享受过福利分房,应当少分动迁款,张先生一家因实际居住系争房屋还可适当多分。首先,张先生一家三口均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其一家三口户口迁入并实际居住多年,本市他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和动迁利益,符合同住人条件。其次,张某虽作为公房承租人有权参与征收补偿款分配,但张某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应当予以少分。再次,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张先生一家三口是房屋实际居住人,根据动迁利益分割的司法实践,与居住有关的补偿利益应当由实际居住人获得,因此张先生一家因实际居住系争房屋还可适当多分征收补偿利益。因为张某本人是系争房屋承租人,动迁部门一般是把征收补偿款直接发放到承租人一人名下。一旦动迁款发放到承租人名下,缺乏诚信的承租人可以随时将大额钱款转移隐匿。若承租人耍赖,即便打赢了官司,也会给今后的执行带来障碍和困难。因此在协商分配不成的情况下,建议张先生尽快启动诉讼程序,同时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对涉案动迁款保全冻结。

 

后张先生一家委托我们代理起诉,诉讼中我方申请了诉讼保全,将涉案款项予以冻结。案件走向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张先生一家三口获得动迁款600万元,被告张某仅获得150万余元。由于我方申请了诉讼保全。判决生效后,张先生通过申请执行,很快拿到了房屋动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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