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从该条文可以得出,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三个阶段的办案机关均有权办理取保候审。在根据《刑事诉讼法》九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从该条文可看出,嫌疑人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根据案情的查明、证据材料的的反映,对于嫌疑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是会发生变化的。如果经查明后,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较轻,符合适用缓刑条件,采取取保候审又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影响案件的下一步侦办。
所以,嫌疑人被逮捕后,也是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这需要刑辩律师对案情充分的了解和阅卷,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和检察官、办案民警充分沟通后,为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刑事案件聘请律师还是越早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