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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婚生子女非亲生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返还为抚养非亲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并请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某某男与某某女离婚后发现女儿并非自己亲生女儿,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抚养非亲生女儿支出的抚养费,并请求某某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认为:
一、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某某女在与某某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女儿,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某某女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某某男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某某男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某某女的经济能力等综合认定,某某女向某某男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无不当,某某女上诉称金额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返还抚养费问题。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某某女与某乙无血缘关系,对某乙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某某男为某乙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某某女返还给某某男。关于返还抚养费的数额,一审法院参照本地区生活消费支出水平,酌定为30000元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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