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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监外执行的条件主要有什么
来源:张晓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3
浏览量:15

  一、办理监外执行的条件主要有什么

  办理监外执行的条件主要为: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二、监外执行的时间多久

  监外执行一般是二十天。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然后由批准机关在收到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准予监外执行的,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办理监外执行

  三、监外执行后收监的情况

  找法网提醒您,监外执行收监的情形有: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以上内容由张晓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晓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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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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