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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怎么认定?

作者:李晓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4-05-12 08:51 浏览量:389

各地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审判观点有所不同,李律师收集整理几个地方的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态度,有利于己方的观点可以使用。

一、北京地区

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的内容,法院应认定无效;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关于财产关系的内容,一般应认定有效,无履行可能或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二、上海地区

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上海高院针对不同的情况提供审判的指导意见:

1、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三、浙江地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

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应不予确认。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过错且导致离婚,另一方无过错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综合考虑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四、江苏地区

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五、深圳地区

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与法律的上述规定意旨并不冲突,亦不违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中的赔偿金具有违约赔偿性质,应受法律保护,但该协议存在可撤销或者可变更事由时,应当准许有关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生效后,最高院的指导观点是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一方不履行,法律不能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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