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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合同中免责条款有效吗?
免责条款的拟定应遵循公平原则,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于免责条款,相关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所涉免责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而归于无效。
例如
未一次性全部交付,但合同约定视为全部交付
你或许还看到过这样的条款:XX课时线上的录播课程,课程一经售出永久有效,支持无限次数的播放和学习,您可自由选择时间、地点登录APP学习。……您在APP登录并匹配购课账号后视为XX完成全部虚拟课程的交付,课程一经交付不退不换……
律师认为,就前述情形而言,课件的交付应当是整体交付,而非分节交付,即只有在经营者完成全部课件录制并全部传输给消费者时,方能视为经营者完成了交付义务。因为交付的完成意味着风险的转移,如果将部分课件的交付视为交付义务的完成,一旦经营者不能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则未交付课件的风险则会由消费者承担,使得消费者花了全部的价格购买了半成品的课件,此种风险转嫁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其条款亦因加重消费者责任而涉嫌构成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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