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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协议中应注意哪些条款

作者:吴禹娴  更新时间 : 2024-05-11  浏览量:47

导读:定金协议中应注意的条款是签订定金协议的双方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在签订协议的时候要明确协议中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要约定不履行定金协议的主要情形等。

一、定金协议中应注意哪些条款

  签订定金条款要注意的事项:


  1.是否订立定金条款应由双方约定;


  2.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形;


  3.消费者在交付定金前要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


  4.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5.要防止某些开发商利用定金和滥用定金条款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定金的特征有哪些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双倍返还的规定是什么

  定金双倍返还的规定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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