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秦彪律师主页
袁秦彪律师袁秦彪律师
131-4334-9947
留言咨询
袁秦彪律师亲办案例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构成要件
来源:袁秦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0
浏览量:20

  一、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构成要件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构成要件如下: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必须是枪支、弹药与爆炸物。

  2.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找法网提醒您,不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成立本罪。

  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量刑标准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定刑标准: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指的是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法规,私自运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三、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立案标准

  行为人满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等情形之一的,会被公诉机关以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进行追诉。

以上内容由袁秦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袁秦彪律师咨询。
袁秦彪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1502好评数4
  • 咨询解答快
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2501房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
131-4334-9947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袁秦彪
  • 执业律所:
    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0231064264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1-4334-9947
  • 地  址:
    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五羊新城广场2501房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