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旭飞律师主页
杨旭飞律师杨旭飞律师
180-2346-2488
留言咨询
杨旭飞律师亲办案例
诈骗罪及司法解释
来源:杨旭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0
浏览量:19

  一、诈骗罪及司法解释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 诈骗罪在看守所待多久

  诈骗罪在看守所待的期限,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

  找法网提醒,《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司法解释

  三、诈骗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诈骗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以上内容由杨旭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旭飞律师咨询。
杨旭飞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5981好评数444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光明北路246号冠军大厦7楼
180-2346-248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旭飞
  • 执业律所:
    广东椎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0221056462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0-2346-2488
  • 地  址: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光明北路246号冠军大厦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