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海律师
郭海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贵州-六盘水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案件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87-4875-0456

接听时间:08:00:00-20: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六盘水律师 > 水城区律师 > 郭海律师 > 律师文集

寻衅滋事刑事犯罪怎么判

作者:郭海  更新时间 : 2024-05-10  浏览量:21

  一、寻衅滋事刑事犯罪怎么判

  寻衅滋事刑事犯罪如下判决: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判刑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的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但其目的性较强,就是以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为目的。

  2.犯罪起因不同。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区分“无事生非”与“事出有因”应当以一般正常人而不是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寻衅滋事行为人在实施殴打他人行为之前,也总会寻找某些理由和借口。因此,并非“事出有因”殴打他人致伤就应定故意伤害罪,而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

  3.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体,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而故意伤害往往是刻意选择侵害对象。

  4.行为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心所欲,但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就应该有一些可操作性的标准。

寻衅滋事刑事犯罪

  三、寻衅滋事罪主观特征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找法网提醒您,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

以上内容由郭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海律师咨询。

郭海律师 高级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贵州-六盘水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案件 建筑工程 损害赔偿

手  机:187-4875-0456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