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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有什么
来源:杨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0
浏览量:23

  一、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有什么

  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有两种:

  1.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

  2.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

  找法网提醒您,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驱逐出境还可以入境吗

  驱逐出境还可以入境。驱逐出境只是立即或限时注销当事人护照,也就是当事人如果再继续呆下去,就是非法入境罪,当事人出境后,没有时间限制,可以再申请入境,只是很难再马上被入境国政府同意入境,再入境不会那么容易的,很有可能永远被拒。

驱逐出境的适用

  三、驱逐出境怎么执行

  驱逐出境的执行如下:

  1.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国居留的证件,一律收缴。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

  2.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机票、车票、船票的费用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不了的,也不属于按协议由我国单位提供旅费的,须由其本国使、领馆负责解决。对使、领馆拒绝承担费用的或者在华无使、领馆的,由我国政府承担。

  3.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确定的期限立即执行。

  4.对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其出境的口岸应事先确定,就近安排。执行机关应当事先与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联系,通报被强制出境的人员的情况,抵达口岸时间、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号、车次、时间,以及其他与协助执行有关的事项。出境口岸公安机关和边防检查站应当协助安排有关出境事项。

  5.执行人员要监督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登上交通工具并离境后方可离开。从边境通道出境的,要监督其离开我国国境后方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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