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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一定的条件是可以返还的。根据相关司法案例,支付定金后,如果租赁合同不能成立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的情况下,应当返还。
基本案情
余某向张某娟承租房屋,双方当事人没有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前,余某向张某娟交付了定金,张某娟向余某出具了定金收条。
从定金交付的时间和收条的内容看,交付定金的目的在于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涉案定金在性质上属于立约定金,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从交付定金后双方当事人的磋商过程看,租赁合同未能订立系双方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于合同主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均无故意不订立合同的主观恶意。
在租赁合同不能成立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判决张某娟向余某返还定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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