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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性标准
来源:陈海碧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0
浏览量:27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性标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性标准是: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6.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什么类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类犯罪。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找法网提醒您,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客观方面变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犯罪。单位可以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性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体构成要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以上内容由陈海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海碧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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