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佛山律师>南海区律师>梁慧律师 > 律师文集

- 专职律师 -

  • 已帮助2042人
  • 14406*********773
  • 136-3136-5644
  • 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路中盛大厦16楼(千灯湖地铁站)
快速咨询
梁慧律师微信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梁慧律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4-05-09 23:23  浏览量:28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罚依据在于,其促进了上游犯罪的实施,妨害了司法机关利用赃物证明犯罪的活动,加大了赃物的查处难度并进而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对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加重评价,并未以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的实际数额为依据,因为从客观结果上看诈骗金额通常不足10万元。但多次实施该行为则体现了行为人不断违法的主观恶性及对法益所带来的风险,这是升格处罚的实质依据。当然,还应特别注意不能主观归罪,不应单纯地进行主观恶性评价,而是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具有的可能导致更严重危害或造成更大法益侵害的倾向。行为人分几次去做,如果是因为自身银行卡受限、被冻结等原因,或者行为人分批次将原有的银行卡提供给同一上线人员,并不能看出其具有扩大法益侵害的可能,难以认定为多次。但如果行为人专门为此新办银行卡,则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危害,造成更大的法益侵害,可以认定为新的一次犯罪。同样,行为人联系同一上线人员,与联系不同地方的其他上线人员,也存在明显不同,后者对扩大法益侵害范围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应认定为新的一次犯罪。


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四十一条相关规定,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主要有如下四种常见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2)当事人涉嫌犯罪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当事人涉嫌犯罪可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当事人属于应当逮捕情形,但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怀孕、哺乳、流产等法定情形,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不批准逮捕。


以上内容由梁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梁慧律师咨询。

梁慧
梁慧·专职律师 广东-佛山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公司企业 互联网纠纷 劳动纠纷 医疗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继承 人格尊严

咨询电话:136-3136-5644

接听服务时间:07:30:00-21:3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