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关注梁慧律师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包括犯罪动机不同、犯罪形式不同、客观方面不同等。
1、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而后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
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四十一条相关规定,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主要有如下四种常见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2)当事人涉嫌犯罪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当事人涉嫌犯罪可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当事人属于应当逮捕情形,但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怀孕、哺乳、流产等法定情形,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不批准逮捕。
以上内容由梁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梁慧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