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X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A某饮酒后驾驶浙AXXXX号小型轿车在某路段时,与被害人B某发生碰撞,被告人A某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并将肇事车辆停放于事发地点西侧200米左右的非机动车道后,打电话给其妻子C某,让C某到现场来顶替其作为车辆驾驶员向公安机关报案。C某到达现场之后按照A某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告人A某投案自首。2022年XX月XX日,被害人B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A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A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二、案件焦点
本案中被告人A某存在找人顶包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形,同时有逃逸的嫌疑,最终经律师介入认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虽然存在逃逸的情形,但是主观上与其他逃逸情节有所区别.在本应量刑三年以上的基础上,最终降低刑期调低到三年以下刑期
三、量刑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A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A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的辩护意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A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A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A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