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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逃逸后找人顶包取得家属谅解能否缓刑
来源:李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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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2XXXXXX时许,被告人A饮酒后驾驶浙AXXXX号小型轿车在路段时,与被害人B发生碰撞,被告人A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并将肇事车辆停放于事发地点西侧200米左右的非机动车道后,打电话给其妻子C,让C到现场来顶替其作为车辆驾驶员向公安机关报案。C到达现场之后按照A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告人A投案自首。2022XXXX日,被害人B经医治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A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A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二、案件焦点

本案中被告人A某存在找人顶包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形,同时有逃逸的嫌疑,最终经律师介入认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虽然存在逃逸的情形,但是主观上与其他逃逸情节有所区别.在本应量刑三年以上的基础上,最终降低刑期调低到三年以下刑期

三、量刑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A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的辩护意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A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A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A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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