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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存在的问题
来源:刘蕴增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09
浏览量:34

  一、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存在的问题

  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存在下列问题:

  1.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够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知识的专门化,人们往往是顾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这致使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注重于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而意识不到案件当事人已涉嫌构成犯罪;其次,从道德素质方面,某些执法人员或徇私舞弊故意不移送应该移送的涉罪案件,或玩忽职守嫌麻烦不去积极为之,导致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或者没有予以立案侦查。

  2.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受限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相对人行驶救济权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结果是将刑事处罚降格为行政处罚,明显对行政权相对人有利,行政相对人不可能不服行政处罚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就济。

  二、行政机关移送案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行政机关移送案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找法网提醒,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2.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3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4.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移送案件

  三、行政机关移送案件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行政机关移送案件与行政处罚的关系如下:

  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2.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3.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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