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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解除如何处理?解除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4-05-08 14:45  浏览量:14

承揽合同解除如何处理?

关于合同解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为约定解除,一种为法定解除权。而对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委托合同和不定期租赁的双方当事人等均享有任意解除权。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本案即属于承揽合同中定作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形。虽然定作方具有任意解除权,但为了保证合同的公平性及稳定性,防止定作人随意解除合同,解除权人在行使其解除权时应承担应解除合同给守约履行合同的承揽方造成的损失,从而补偿因其具有任意解除权而给承揽方造成的合同不确定性,以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并保障合同能够正常履行。


合同解除后的后果是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处理的后续问题。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界定是合同解除后果讨论的重要问题。一般而言,应以合同解除时为分界线。在合同解除前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害都应在赔偿范围内,此类赔偿是当事人信赖合同能够成立并能够得到履行而产生的,属于守约方经济利益的损失,故应列入赔偿范围内。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期的可得利益不应包括在损害赔偿范围内。


承揽人不能仅以定做人支付设备款的行为证明其已经尽到了交付合格定作物的义务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双方经协商签订的协议,一方当事人在盖章过程中将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后,寄回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了修改后的协议,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认定修改后的协议合法有效。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揽方的责任规定: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完成定作方交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补足数量或者酌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定作方的责任规定: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承揽方的违约责任第一款规定,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由于向定作人交付合格的定作物是承揽人的义务,向承揽人按时付款是定作人的义务,两者享有的权利不同,承担的义务也不同。承揽人不能仅以定做人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来证明已经尽到了交付合格定作物的义务。如果,承揽方无法提供设备调试合格的证据,应认定其交付的设备不合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操作风险提示:

1、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认定同意修改后的协议。

2、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3、对于合同条款有变更的,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如未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一方能举证沟通过程以及后续交易行为是按变更后的条款执行的,法院认可条款已变更。


以上内容由梁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梁慧律师咨询。

梁慧
梁慧·专职律师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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