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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三水主播与公司签订主播合约与公司形成什么法律关系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4-05-08 14:16  浏览量:19


佛山梁慧律师分享案例:

随着5G技术的迅猛发展,催生了一批类似网络主播等依靠互联网平台生存的新行业。

例如以下案例:

文某大学毕业后加入了网络直播的大军。

20229月,文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传媒新主播合约。

合约约定,文某在该公司旗下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在合作期间,未经该公司同意,文某不得与第三方经纪公司或任何从事直播及短视频的相关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或私自在其他平台开播。

否则,需赔付公司50万元违约金。

在满足有效天数和有效时长前提下,公司为其提供基础底薪3000元,直播收入超过保底津贴的部分由文某与公司进行五五分成。

后公司发现文某私自在其他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多次协商无果后,公司便以违约为由将文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约,并要求文某赔偿公司各项损失80万元。

文某则认为,其与该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间的合作模式有哪些?

作为一种新型职业,网络主播依靠自身的才艺获得大批网友追捧,抑或是通过网络视频作秀成名活跃于各大直播平台。目前,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播平台授权模式。直播平台授权网络主播在本平台进行直播,为主播提供直播间、网络设备、网络资源以及进行一定的网络宣传、推广,通常要求主播不得在第三方平台开展直播活动。网络主播的收入与销售额、观众打赏金额挂钩,平台不支付主播费用,但根据双方的约定抽取一定的分成或者中介费用。网络主播不受直播平台规定的直播时间、劳动总量等管理约束,也不从事直播平台安排的其他劳动任务。


2、直播平台签约模式。直播平台直接签约网络主播作为其公司艺人,网络主播接受直播平台的规章制度约束,主播的网络账号、播出时间和播出内容受直播平台的管控,直播平台通常会设置直播时长、内容质量、粉丝数量、直播活跃度等多项考核标准对主播进行考核。网络主播工资收入通常包括底薪和绩效考核两部分组成。直播平台也会要求主播从事直播业务以外的其他事务。


3、经纪公司代理模式。网络主播直接与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协议,并约定佣金结算。经纪公司对网络主播进行全方位培训和打造,包括从素人到网红的培养。经纪公司拥有主播全部的经纪权益,代表主播洽谈直播服务、广告代言、演出版权等商务活动服务。同时经纪公司与直播平台签订合作协议,进行深入合作。


以上内容由梁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梁慧律师咨询。

梁慧
梁慧·专职律师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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