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佛山律师>南海区律师>梁慧律师 > 律师文集

- 专职律师 -

  • 已帮助2056人
  • 14406*********773
  • 136-3136-5644
  • 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路中盛大厦16楼(千灯湖地铁站)
快速咨询
梁慧律师微信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梁慧律师

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交付商品房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4-05-08 14:12  浏览量:23

交付商品房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 

在国务院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行政审批项目后,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是法定的竣工验收合格条件。购房人在验收商品房的过程中,除对商品房建筑本身的质量问题予以关注、查验外,有权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未出示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梁慧律师分享以下案例:

——赵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期限为2018年8月30日前,交付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变更为商品房取得《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涉案商品房于2018年5月23日取得《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同年8月29日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同年10月24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次日赵某收房。赵某起诉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当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法定标准,《补充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双方仍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履行,故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赵某支付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以上内容由梁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梁慧律师咨询。

梁慧
梁慧·专职律师 广东-佛山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公司企业 互联网纠纷 劳动纠纷 医疗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继承 人格尊严

咨询电话:136-3136-5644

接听服务时间:07:30:00-21:3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