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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后果的处理
因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应按照有利于相对方的原则进行处理。因违反强制性效力性法律法规导致补充合同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自始无效,不影响有效部分继续履行。
(1)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精装修部分无效的情形
该种情形多由格式条款无效所致。房屋买卖合同包含装修条款的,装修条款实际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此时,格式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条款的履行。在对“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格式条款予以排除后,还需要对涉及装修部分的合同漏洞进行填补以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填补漏洞的一般规则为:首先,当事人进行协议补充,由双方当事人对无效部分的条款另行约定;其次,借助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填补;再次,依据装修市场的一般规则与交易习惯等进行弥补。上述方式应当依次进行,并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2)补充装修合同因违反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导致无效
该情形一般是由于开发商利用装修款规避购房款的纳税义务,损害国家利益,导致装修合同中涉及价款部分的条款无效。此种情形下,合同所约定的“装修款”实际系购房款,因此在条款无效后,该部分装修款应当认定为购房款。同时,对于补充装修合同的其余部分,如装修质量约定、装修流程约定等,若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认定为有效,可以继续履行。
如以下案例,孙某与A公司签订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装修的具体条款,并约定装修款独立于房款。A公司交付房屋后,孙某以A公司额外签署合同涉嫌逃税漏税为由,主张补充合同整体无效,要求返还约定的装修款。A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双方涉诉。孙某与A公司另行签署的补充合同约定装修款独立于房款,存在偷逃部分税款的行为,故该约定应为无效,装修款应当认定为购房款。在不存在装修质量问题的情形下,孙某要求返还购房款的主张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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