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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没有房产证房屋继承人间诉讼确权案例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07
浏览量:16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峰、林某君、林某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通州区F室中属于三原告的相关权益的份额,即每人各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林某贤、赵某琴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育有子女五人,即三原告和二被告。林某贤、赵某琴婚后为自住购买了位于通州区F室房屋,该房屋没有产权登记手续。2020年,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该房屋不能作为遗产予以分割,有关居住权争议,可以根据相应法律关系,另行进行解决。

鉴于上述事实,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佳辩称:我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三原告的诉讼。本案诉争房屋没有合法的产权手续,不具有合法性,没有进行合法的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产权到现在不清晰、不确定、不完整,不可上市,不可交易。如果原被告都住在该房屋是不可能的,没有可操作性。故请求裁定驳回三原告的起诉。因为没有进行合法的产权登记手续,不受到法律保护,所以不能要求法院处理。

被告林某丽辩称:我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他的意见同被告林某佳,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林某贤与赵某琴系夫妻关系,育有林某峰、林某君、林某超、林某佳、林某丽五个子女。林某贤于2018年去世,赵某琴于2017年因死亡注销户口,二被继承人的父母都先于被继承人去世。

2005年9月22日被继承人林某贤与通州区D村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一份,购买了通州区F号房屋一套,该房屋至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另查,林某君、林某超曾以继承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林某贤、赵某琴的遗产,并要求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该案审理过程中,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林某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较多赡养义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为涉案房屋因未取得合法产权,不属于遗产范围,双方对于房产的居住权争议,可以根据相应法律关系,另行解决。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坐落于通州区F号房屋的相关权益由原告林某峰、原告林某君、原告林某超、被告林某丽各享有15%的份额,由被告林某佳享有40%的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涉案房屋系林某贤于婚内购买,房屋客观存在,具有实际使用价值,虽未取得合法的产权登记,但亦未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故涉案房屋的相关权益本应由林某贤夫妇享有。现林某贤、赵某琴均已去世,从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物的使用及定纷止争的角度考虑,林某峰、林某君、林某超作为继承人要求与林某佳、林某丽确认各自享有的涉案房屋的相关权益的份额,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具体份额的认定,法院参照遗产分割的规则,考虑到林某佳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确定林某佳享有涉案房屋相关权益40%的份额,林某峰、林某君、林某超、林某丽各享有涉案房屋相关权益15%的份额。需要说明的是,涉案房屋并未取得合法的权属登记,本案处理结果并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对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相关规定确定。若涉案房屋能够取得合法的产权登记,双方当事人均可在涉案房屋取得合法的产权登记后依据本案确定的各方享有的涉案房屋的相关权益的份额另行就其应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份额再行主张权利。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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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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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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