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董建春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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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305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007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641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077元
2009年山东青岛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青岛市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0464元;
2、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999元。
3、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509元;
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303元。
5、2008年度青岛全市社会职工平均工资22986元;其中,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296元(每月19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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