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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父母去世后子女就遗产房屋无法协商分割纠纷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05
浏览量:481

原告诉称

林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林父、林母的夫妻共同房产,即位于北京市房山区S号房屋,其中林某文占有30%份额;……。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五人均系被继承人林父、林母的子女。林母于2009年死亡,林父于2021年死亡,二人死亡时均未留有遗嘱,原、被告五人也未对遗产进行协商、分割。二被继承人生前与原告共同生活居住多年,由原告负责照顾二人日常起居生活,负担主要生活开支,改善居住环境等,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二被继承人的遗产,均遭到拒绝,严重侵害原告继承权,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林某兰辩称,同意原告关于分割房产的意见,父亲的存款由法院依法判决。

林某旭、林某君、林某芬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平均分割被继承人林父、林母的遗产。

 

法院查明

林父与林母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四女,长女林某兰、次女林某旭、三女林某君、长子林某文、四女林某芬。林母于2009年去世,林父于2021年去世。

……登记在林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S号房屋(以下简称S号房屋)系林父与林母共同财产,并确认S号房屋现有价值为80万元。关于S号房屋的分割,各方均同意林某旭、林某君、林某芬各占三分之一,并向林某兰、林某文支付房屋折价款。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林父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S号房屋由林某旭、林某君、林某芬各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二、林某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支付林某兰、林某文房屋折价款各53333.34元;

三、林某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支付林某兰、林某文房屋折价款各53333.34元;

四、林某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分别支付林某兰、林某文房屋折价款各53333.34元;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时,按照法定继承办理。S号房屋系林父与林母的共同财产,且二人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林某文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故对其要求多分的意见,法院难以采纳。因此,林某文、林某兰、林某旭、林某君、林某芬应该各继承S号房屋的20%份额。鉴于各方均确认该房屋的现价值为80万元,且对林某旭、林某君、林某芬各继承房屋三分之一份额,并向林某文、林某兰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方式没有异议,故法院确认林某旭、林某君、林某芬各继承S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并支付林某兰、林某文房屋折价款各16万元。经统计计算,林某旭、林某君、林某芬均需分别支付林某兰、林某文房屋折价款各53333.34元。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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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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