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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建筑设备租赁领域的纠纷呈高发态势。
从涉诉纠纷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相关主体在履约过程中因自身管理问题或因缺乏证据意识,难以有效维护合法权利,面临较大法律风险。
其中,建筑设备出租人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未签订书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未妥善保管发货单、送货单等单据,难以认定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及难以认定租赁合同关系的主体。
2.送货单等租赁物交接单据上无承租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字,或虽有签字但签字人员身份无法确定,在未与承租人进行结算或承租人否认的情况下,出租人所主张的租赁物数量以及租赁费的金额难以得到支持。
在建设工程领域,包工头借用企业资质、挂靠企业名义承包工程项目的现象十分普遍,虽然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但是因总包单位对印章、授权等管理不规范,实际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常以总包单位名义对外承租建筑设备,导致总包单位被认定构成表见代理,由总包单位承担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外,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大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出租人经常在合同中设置类似于“租赁费持续计算直至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设备丢失损失”的条款,该类条款因不合理加重承租人的责任,显失公平,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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