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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体系不完善导致患者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4-04-29 16:07  浏览量:45

医疗管理体系不完善导致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医美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医美机构病例资料的书写与管理不当等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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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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