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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修桥收费:是无因管理,不是寻衅滋事

作者:李东宏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4-04-29 10:48 浏览量:587

近日,一则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新闻引发了广泛关注。据报道,某地一村民未经审批,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长7.5米、宽1.5米的浮桥,总共投入超过13万元。为了收回成本,他让过桥村民、路人自愿交费。然而,这一行为却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其拆桥,后又因建桥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一、农民修桥收费是义利统一的市场行为,不得以犯罪论

法律至上,是指正义之下,符合正义的法律或者法律中合乎正义的内容至上,而不是法律可以凌驾于正义之上,更不是违反正义的法律至上。法律是正义的仆人,因此,正义规则,自动延伸进入法律,成为法律规范,包括刑法规范

自古,捐资修桥补路不是犯罪。市场经济条件下,未经批准,擅自修桥收过桥费是义利统一的市场行为,也不得以犯罪论。前者是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能管住封建时代的县太爷;后者是正义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自然延伸,政府和法院必须服从。理由是:

法律不完善的,不完善的法律本身侵害社会,受伤的社会会自救,自救的手段有时违法,甚至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这时只要自救的手段是社会自救所必需的,就阻却违法性,就不能以犯罪论。然而,刑法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却只包括针对人的侵害和自然的风险所采取的措施,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不包括针对社会自身的缺陷以及法律对社会的压抑和侵害的防卫或者避险。这是法律僭越正义的恶果。社会自身的缺陷以及法律对社会的压抑给社会造成的缺陷,都要求允许社会自救。社会会通过各种途径喊“救命!”其中之一就是义利统一的市场行为义利统一的市场行为,是指未经批准,擅自、有偿地满足社会没有也难以被满足的公共需要的市场行为,比如擅自修桥收过桥费和生产、销售没有批文的特效抗癌药等。这些行为具有形式违法性,但实质上不仅不违法,而且具有弥补法律和政府职能缺陷的作用。而容忍这种有益的形式违法,不仅不违法,而且是政府开明和法律进步的表现。按照正义高于法律,而且自动延伸为法律内容的原理,义利统一的市场行为,应该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不得以犯罪论。因此,农民修桥收费是义利统一的市场行为,具有阻却违法性事由的性质,不得以犯罪论。

农民修桥收费是政府无因管理,强拆前应当先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修建跨河大桥,避免让村民绕行70公里才能过河,是政府的义务。而村民过河必须绕行70公里,可以看作是社会因政府失职而受到的损失,社会因政府失职而受到的损失,可以看作政府的损失。因此,农民修桥收过桥费,可以理解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而未经批准可以理解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农民修桥收过桥费,是“替政府有偿管理社会事务”,可以理解为“为他人管理事务”。而收费远远低于投入,所以所收过桥费是必要的管理费用。鉴此,本案构成修桥农民对政府的无因管理,农民对桥不享有产权,桥是违章建筑不产生产权,政府可以强拆,但农民自费修桥手过桥费是合法的,政府必须支付农民必要的管理费用。总之,农民合法地修建了一座非法的桥。当地政府不支付农民必要的管理费用,也不保证修桥的强拆行为是违法的,后续的寻衅滋事罪裁判则一定是错判。

有人说,政府不可以成为无因管理的受益人,但是,政府是中国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谁也无权剥夺政府作为无因管理受益人的资格。

三、结论:本案中,农民自费修桥收过桥费,避免村民过河必须绕行70公里,是义利统一的市场行为,具有阻却违法性事由的性质,不得以犯罪论。另外,修桥农民对政府构成了无因管理,是合法行为,寻衅滋事罪更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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