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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贷合同的认定

作者:陆培源  更新时间 : 2024-04-26  浏览量:8

[债权债务系列-借贷]

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贷合同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5日,张某(乙方)与任某(甲方)签订《购销合同及市场运作收益合作协议》,载明:一、乙方自愿在甲方购买相关系列的酒,购买酒的总金额是10万元。甲方愿意就此次购销合作,将市场运作中获得的部分收益及部分广告宣传费用分配给乙方;二、乙方可以获得的最大分配收益金额总计20 万元。此收益资金甲方按年发放,发放时间为期三年,即从2017年8月至2020年7月。收益资金从第二年开始发放,第一年发放7万元,第二年发放6万元,第三年发放7万元;三、本协议为三年,期满后本协议自动失效,在此期限内,甲方只要达成收益每年按时发放给乙方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干涉甲方经营。张某、任某均在该协议落款处签名并捺印。

同日,张某(乙方)与任某(甲方)又签订《购销合同及市场运作收益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购买酒的总金额为7800元,乙方可以获得的最大分配收益金额总计70200元,收益资金发放时间为五年后即2022年8月,协议为期五年。其余内容与前述合作协议一致。当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向任某支付5万元、49000元、8800元,共计107800元。

关于两份协议中任某向张某支付收益的约定应如何理解的问题。张某称, 协议约定的任某应向张某支付市场运作收益和广告宣传费,实际是借款利息,案涉协议为民间借贷协议。任某称,双方是合伙关系,市场运作收益和广告宣传费是指任某经张某介绍卖酒后,向其支付部分收益和介绍费。但任某亦在庭审中陈述,张某不参与经营,实际也不承担经营风险。

【裁判观点】

本案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应结合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确定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首先,两份协议标题虽均有“购销合同”字样,第一条亦载明“乙方(张某)自愿在甲方(任某)购买相关系列酒”,但双方并未约定买卖标的物单价、数量等基本要素,另双方签订合同时间为2017年8月,签订合同当日张某即足额支付了两份协议约定的价款,但至今任某未向张某交付标的物,张某亦未催促任某交货,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常理。其次,两份合同标题虽有“合作协议”字样,亦载明“甲方(任某)愿意就此次购销合作,将市场运作中获得的部分收益及部分广告宣传费用分配给乙方(张某)”,从文义上看有个人合伙的意思表示,但协议第二条约定了固定收益及支付期限,说明当事人并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思,任某在庭审中亦陈述张某不承担其经营风险,故也不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最后,根据前述查明事实,双方约定的张某向任某支付款项,任 某于固定期限支付固定收益的情形,更加符合民间借贷特征。综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张某按约提供了借款,已履行其出借义务,任某亦应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 款,现还款期间届满的金额为10万元。

【判决结果】

一.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借款10万元;

二.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 2017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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