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娅莉律师主页
李娅莉律师李娅莉律师
186-1702-7824
留言咨询
李娅莉律师亲办案例
司法鉴定被退回后,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李娅莉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26
浏览量:277

司法鉴定被退回后,应当如何处理?

阅读提示

在实务中,一方拒绝提供司法鉴定的样本,A某被迫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自备样本库后,因司法鉴定机构样本自备样本库不足,退回鉴定的,应当如何处理?本文结合亲办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案情介绍:

A某A某系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于2019年入职该公司。并于2023年5月离职。因A某离职时,就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奖金、以及加班费未能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故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在2023年11月的仲裁庭审中,公司方提交了薪酬确认单作为关键证据,并声称,薪酬确认单中的“工资结构已包括加班费”为A某本人亲自写下。A某主张该字迹并不是本人所写,并向仲裁委申请对该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仲裁委同意该申请,并当庭封存该证据作为笔迹鉴定的检材。但在随后的笔迹鉴定双方当事人的提供样本、质证环节中,公司方一直拒不配合到场并无故拖延司法鉴定程序。仲裁委认定公司方放弃其权利,组织A某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库进行本次司法鉴定。但因笔迹形成时间的样本不是由公司提供,司法鉴定的自备样本库无法提供同种类墨水,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最终被司法鉴定机构退回。

法律分析

一、A某有权更换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对本案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

首先,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是并不符合相关规定。在本案中,司法鉴定无法受理的原因,系因为公司拒绝提供同种墨迹样本,导致无样本可以与检材待检部位墨迹种类进行比对,不得已选用司法鉴定所的自备样本,而司法鉴定所的自备样本又正好不具备该字迹的同种墨水字迹关于对笔迹鉴定形成时间的样本选取的严格规定,本次鉴定的样本按照有关规定,是不能使用司法鉴定所的自备样本的。部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来电来函请示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的有关事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进行了回复,其中条规定: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都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其次,A某拥有申请重新选取鉴定机构的权利,最高院也有同类案例依据(2019)最高法民再167号的裁判内容,该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领域的事实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由鉴定机构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经当事人申请鉴定后,在选定的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的情况下,若当事人对鉴定机构无法鉴定持有异议,为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人民法院可另行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

二、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A某举证责任也已完成。

在仲裁阶段,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第十八条规定: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第七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A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鉴定并得到准许,因公司拒不配合提供样本,导致司法鉴定所退回本次鉴定的,应推定其已经完成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给应当配合鉴定的公司,其拒不配合鉴定,视为放弃举证,应当对案件事实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即可推定申请鉴定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

律师建议

司法鉴定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一环,在明确举证责任上有重要作用。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但这种权利会因为对方当事人的不配合、客观技术原因而无法顺利得到主张。因此,在不同诉讼环节,当事人应结合自己在诉讼活动的举证责任而认真对待该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劳动案件的司法审理,还需要结合各个省份的经济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同情况的具体分析。个案具有特殊性,不是直接的法律意见,如有案件,请联系律师具体

案件具体分析。

 

附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司[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行政装备处:

近日,部分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来电来函请示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的有关事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二、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都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以上内容由李娅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娅莉律师咨询。
李娅莉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964好评数2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龙华所:深圳市龙华区中执时代广场A座21楼21L.2总所:福田区卓越梅林中心广场3栋6楼.
186-1702-7824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娅莉
  • 执业律所:
    广东诚公(龙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29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咨询电话:
    186-1702-7824
  • 地  址:
    1龙华所:深圳市龙华区中执时代广场A座21楼21L.2总所:福田区卓越梅林中心广场3栋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