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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条件

作者:王稼林  更新时间 : 2024-04-26  浏览量:21

  一、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条件

  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条件如下: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二、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权利:选择租赁物和供货商;占有、使用租赁标的物;租期届满时,选择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

  三、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流程

  融资租赁合同签订流程:

  1.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供应商),并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

  2.承租人选择出租人(租赁公司),并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3.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商定的条件和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

  4.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必须在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

以上内容由王稼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稼林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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