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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不知对方出轨签署离婚协议后知晓后可以撤销吗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量:27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被告所签署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判令原被告重新分割财产;2、判令被告因婚内出轨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计1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12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浩。2020年1月9日,原被告前往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与被告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婚内购买的“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房屋归被告所有,孩子归被告,原告支付每月5000元抚养费。但在2020年4月份,原告发现被告自2019年后半年已经与第三者同居并出轨。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可知被告在婚内已经出轨并怀孕,在此情形下,其故意隐瞒该重要事实,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将婚内房屋所有权约定归被告所有〃的错误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违背原告真实意愿。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原告有权起诉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有据可遁,有法可依。另对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原告依法主张被告赔偿损失10万元。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离婚后原告未支付过孩子抚养费,包括婚内的房产,而且也已经协议离婚,原告所说的精神受损没有证据证明,我不认可,不同意给付。怀孕事情已经告知对方。因为婚内的所有开支都是各自承担各自的,涉案房子也是我自己出资购买的首付250多万元,贷款也是我个人还,

 

法院查明

李某和张某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2014年12月31日生育一子张某浩。

2020年1月9日,李某和张某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各自支配。(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后续房贷,由女方自行承担。(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四、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人自行承担。

抚养费变更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李某的彩超检查报告单及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张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李某存在欺诈,隐瞒婚内出轨并已经怀孕的事实骗张某签订离婚协议;李某的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虽然原告不知道生孩子的事,但知道其出轨,签订离婚协议时,其并不确认已经怀孕,所以当时原告不知道其怀孕,不否认婚内出轨并生育一子的情况,但与本案离婚后财产纠纷无关。

李某提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一、撤销张某与李某于2020年1月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财产部分;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某精神损失20000元;

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李某认可其婚内出轨,虽然其提出2020年1月9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时,张某已经知道其出轨情节,只是不知道其已经怀孕的事实,但是李某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确定在2020年1月9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张某并不知晓李某出轨并且与他人已经怀孕的事实。根据张某提供的在顺义法院立案信息,可以证明张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一年内已经提出了撤销请求,同时综上张某并不知晓李某出轨且与他人已经怀孕的重大事项,故对张某与李某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财产部分,法院予以撤销,综合李某坚持先确定离婚协议书是否应撤销,后进行财产分割的意见,对于张某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主张,法院不宜一并处理,双方就分割财产可另行解决。

对于张某要求李某给付因婚内出轨给造成的精神损失的10万元的主张,考虑其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经协议离婚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李某给付张某精神损失20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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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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