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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了看守所能缓刑吗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24-04-23 17:31  浏览量:39

案情简介:黄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废品收购,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5年4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2015年9月2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黄某某的办案律师出庭进行了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黄某某和罗某某经商议,由罗某某在香港购买红油到内地倒卖给黄某某,并约定联系方式和交接地点。2014年7月15日,罗某某指使何某某、梁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借协航XX号船出入香港的便利,在香港购买大量红油装入经改装的油箱中运往内地;同月19日,梁某某在三水港对开水面过驳给黄某某驾驶的“三无”铁壳船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查,走私红油共计60余吨,其中,协航XX号船改装油箱中的红油30余吨,过驳的“三无”铁壳船中的红油30余吨;经核税,共偷逃税款人民币12万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两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并建议对黄某某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黄某某的办案律师,在公安阶段接受黄某某家属的委托,即对黄某某进行了会见,全面了解了案情、听取了黄某某的陈述,给其提供了法律解答和讲解,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认真地为开庭作准备,最后成功的为被告人黄某某辩护至缓刑。

辩护意见:

1、黄某某走私的数额不大,偷逃的税款不多,造成的社会危害小。

2、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3、黄某某是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建议对其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2015年11月18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办案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黄某某依法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

黄某某于宣判当天已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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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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