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圣国律师主页
顾圣国律师顾圣国律师
159-3478-2222
留言咨询
顾圣国律师亲办案例
可撤销婚姻申请主体
来源:顾圣国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22
浏览量:706

  一、可撤销婚姻申请主体

  可撤销婚姻申请主体是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或者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

  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可撤销婚姻处理的情形

  可撤销婚姻处理的情形是可以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也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撤销婚姻申请

  三、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点是什么

  找法网提醒您,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点是: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过了这个时间期限没有提出撤销请求,即视为有效婚姻。

以上内容由顾圣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顾圣国律师咨询。
顾圣国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79好评数3
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东升华庭一栋十三楼
159-3478-2222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顾圣国
  • 执业律所:
    贵州神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5*********7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贵州-毕节
  • 咨询电话:
    159-3478-2222
  • 地  址:
    毕节市七星关区开行路东升华庭一栋十三楼